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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報訊 (記者/唐夢 通訊員/佛法宣)筆者22日從佛山中院獲悉,有著高明“富豪官員”之稱的高明人大常委會原常務副主任陸幟然被控受賄案,該院於近日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陸幟然收到判決書後,口頭表示不上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04年,被告人陸幟然在擔任高明西安區委書記、荷城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從中索取及收受他人賄賂款共計185.8萬元,港幣18萬元。
  審理階段,檢方列舉了陸幟然涉嫌犯罪的6項事實,犯罪金額達238.8354萬元,港幣18萬元。在判決中法院認定其中5項,對於控辯雙方爭議較大的“黃某洪以土地行賄陸幟然”一項,法院認為檢方指控該項事實的證據不足,遂採納了陸幟然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對該項事實未予認定。
  陸幟然的辯護律師提出陸幟然有自首情節,法院認為,案發前市紀委已經掌握被告人陸幟然收受區某等人賄賂的線索,其情形不符合自首。綜合考慮陸幟然在案件部分犯罪事實中具有索賄情節以及歸案後如實供述及退還全部贓款的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原標題:高明“富豪官員”一審獲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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