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心網訊(通訊員 任萬民)一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六人受傷,和靜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永安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某中心分公司給原告阿某賠付22136.97元;被告中國平安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某分公司給原告阿某賠付33542.47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某分公司給原告阿某賠付22136.97元。
  2011年7月15日3點50分許,吾某駕駛新MC8XXX號車拖掛牙某駕駛的新MJ9XXX號故障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國道218線571公里+200米處,與牙某某駕駛的新Q-144XXX號(牽引車頭號新Q3XXX)貨車相撞,然後新MJ9XXX號半掛車與由艾某駕駛的新M18XXX號客運車相撞,造成乘坐在新MJ9XXX號客運車裡的瓦某死亡、阿某、如某、買某、阿某、玉某、買某某等6人受傷,新M-J9XXX號、新M18XXX號、新Q-14XXX號(新Q3XXX)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和靜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責任認定,吾某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艾某負次要責任,牙某、買某、瓦某、阿某、如某、買某某、阿某、玉某不負任何責任。事故發生後,阿某於2011年7月15日至2011年8月1日在農二師焉耆醫院住院17天,診斷為:腰椎第二節骨折、右邊胸部水腫、需卧床休息兩個月、六個月之內隨診。2012年12月13日經和靜縣交警大隊委托對阿某傷勢做司法鑒定,鑒定結論為9級傷殘。阿某系農村戶籍,按照2011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8820元,2011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442元計算,阿某的損失為:支出門診費434元、住院費51098.2元,阿某需卧床休息兩個月、六個月之內隨診,阿某的誤工時間為6個月比較合理,加上住院17天,誤工時間共計197天,誤工費為20882元(197天×106元);護理費8162元(77天×10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5元(17天×25元)、殘疾賠償金21768元(5442×20年×20%)、鑒定費1630元、複印費30元,以上經濟損失共計104429.20元。在阿某住院期間,吾某給其預付了51000元。
  吾某駕駛的新MC8XXX號車於2011年4月7日在永安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艾某駕駛新M18XX號車於2011年6月30日在平安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第三人責任險,限期為一年,牙某某駕駛的新Q-14XXX號(新Q3XXX)半掛車掛在某公司,於2010年9月14日在財保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和第三人保險。六名傷者之一的玉某放棄就其損失進行起訴。
  法院認為,被告吾某、被告艾某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瓦某死亡及原告阿某等六人受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因被告吾某、被告艾某和被告牙某某駕駛的車輛分別在永安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和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永安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和人民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按照原告阿某等6個傷者及瓦某死者的損失比例進行賠償。其中傷者之一玉某放棄就其損失進行起訴,則按照其餘被侵權人的損失比例進行賠償。其餘被侵權人共計支出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111824.81元,三個保險公司依法只在交強險醫療賠償限額30000元內賠償6個被侵權人的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支出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1957.2元,永安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和人民保險公司應當各賠償原告醫療費4646.30元(51957.2元/111824.81元×30000元÷3),原告醫療費賠償不足部分為38018.29元(51957.2元-51957.2元/111824.81元×30000元),原告醫療費賠償不足部分應當由被告吾某和艾某按照事故主次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即被告吾某應當賠償原告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26612.8元(38018.29元×70%)。被告艾某應當賠償原告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5.50元(38018.29元×30%),因被告艾某駕駛的車輛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責任保險,其賠償部分不超過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平安保險公司應當代其賠償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11405.50元。6個被侵權人除醫療費外,其他經濟損失共計270012.4元,不超過三個交強險保險公司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330000元, 故三個交強險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平均承擔每個被侵權人的損失,除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外原告剩餘損失為52472元(104429.2元-51957.2元),永安保險公司、平安保險公司和人民保險公司應當各賠償原告剩餘損失17490.67元(52472元÷3)。
  綜上所述,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內被告永安保險公司應當共賠償原告損失22136.97元(4646.30元+17490.67元),被告平安保險公司應當共賠償原告損失33542.47元(4646.30元+17490.67元+11405.50元),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應當共賠償原告損失22136.97元(4646.30元+17490.67元)。被告吾某應當賠償原告醫療費及住院伙食補助費26612.8元。因在原告住院期間,被告吾某給其預付了51000元。應當給被告吾某退還24378.2元(51000元-26612.8元)。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永安財產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某中心分公司給原告阿某賠付22136.97元;被告中國平安保險有限責任公司某分公司給原告阿某賠付33542.47元;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某分公司給原告阿某賠付22136.97元;以上款項中扣除24378.2元退還被告吾某。
  (編輯:曾麗)  (原標題:機動車事故致人傷亡 保險公司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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