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此次修正案草案對行賄犯罪加大了處罰力度,新增了行賄犯罪條款,修改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法學專家認為,此次對刑法中腐敗犯罪相關條款進行修改,進一步完善了懲治腐敗的相關法律規定,將腐敗犯罪的“全環節”納入懲治範圍。
  “受賄者獲刑了,行賄者賺錢了”
  行賄人通過賄賂官員獲得了巨大利益,而在查處賄賂案件過程中,由於立法缺失,很難對行賄人進行經濟處罰,使其“吐出”不當獲利。
  浙江溫州市一位檢察官說:“行賄、受賄犯罪的最終目的,很多情況下是為了金錢。在查處腐敗案件的過程中,往往忽視了對行賄人通過賄賂非法獲取的經濟利益進行查處。受賄者判刑了,可獲益更大的行賄人卻仍然賺到了錢。”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在涉及對行賄犯罪的處罰條款中,多處增加了處以罰金的內容。而此前在刑法對行賄人的處罰條款中,都沒有涉及罰金。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曲新久認為,這次修法,在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多個罪名中都添加了罰金刑,這將增加行賄犯罪的法律成本。
  行賄人免罰條件變苛刻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擬將“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規定,修改為“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檢舉揭發行為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處罰。”
  浙江金道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王全明說,“過去,刑法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明顯輕於受賄罪,導致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現象,不利於懲治腐敗犯罪。”
  最高人民檢察院統計顯示,今年上半年,全國檢察機關立案偵查行賄犯罪4397人,比去年同比上升37.6%。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草案規定即便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也應受到處罰,對免除處罰給予了嚴格限制,更多行賄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行賄受賄罪指向領導“朋友圈”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增加規定,為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其親屬等關係密切人員行賄的犯罪。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盧勤忠認為,此次在刑法修正案中增加向關係密切人行賄,擴大了對行賄犯罪的打擊範圍,原來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關係密切人受賄罪,但是行賄方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此次將其列入,體現了從嚴打擊腐敗的決心。
  專家認為,本次修法加大了對行賄犯罪的處罰力度,這在一定程度上對行賄人是一個震懾,有利於從源頭上減少行賄受賄犯罪的發生。
  行賄犯罪是滋生腐敗的直接根源之一,行賄往往是受賄犯罪的始作俑者。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張向東認為,“對行賄犯罪懲處力度偏弱,會影響遏制腐敗犯罪的效果。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是這次刑法修改的亮點之一,必將對從源頭上遏制腐敗行為產生積極作用。”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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